已经公证过的遗嘱,是否还要申请继承公证?带着这个疑问,记者也咨询了多位业内人士。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的一位姓朱的公证员表示,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是不同的。根据有无遗嘱公证,公证员要进行核实的信息就会不同。具体来说,没有遗嘱公证,公证员核实的是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态度问题,要还是不要;有遗嘱公证,核实的则主要是有没有其他遗嘱的问题,并不是继承人同不同意的问题。就本案例来说,遗嘱是在
月份去房产局就父母留给自己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,但房产局要求有原公证处开具的相关证明,而原来的公证处表示要开证明必须要进行第二次公证。这让他产生了疑问,我父母以前已经进行过公证,为什么还要公证呢?
1999年进行公证的,而老人分别是在2002年和2006年去世的,这期间不排除有其他遗嘱存在。
晨报热线市民汤先生来电反映,见习记者李玲芳核实报道据汤先生反映,1999年,他父母在安徽省公证处做过一份房屋的遗嘱公证,遗嘱上说明房子留给一直与二老生活的汤先生。2002年和2006年汤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。汤先生直到今年3月份才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。
目前合肥市房产局在办理遗嘱中房屋过户时,另外他还解释说,因为公证过的遗嘱在其他没有公证过的遗嘱中,朱公证员的这个说法得到了安徽省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的证实。以前的公证并不是没有意义的,办理遗嘱公证后还要办理继承权公证,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,且与遗嘱公证是两个概念。法律上是有继承权公证这个名词的,证据效力最大。必须要有继承权公证证明。
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《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》,其中第十四条规定:遗嘱为公证遗嘱的,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,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,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,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。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,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,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,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。